自2016年12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经过了第四次审查。与三审相比,。记者指出,第四条建议草案变更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在安全审计义务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r\r\r\r\r\n""
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日报”采访时,中国消费者协会(China ConsumerAssociation)会长表示,这一变化至关重要,一旦通过,它将大大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因未能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和保障义务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调查,他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平台连带责任的变更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更好地确定和划分侵权人和平台的责任。使用本条款的具体情况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以补充责任取代连带责任
自电子商务立法出台以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不断增加。在第三次审查中,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商务平台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责任,明确了两项共同责任和几项责任。
第一连带责任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人在平台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连带责任是:“对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货物和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和资格的审批义务,或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依法在平台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项规定被生动地称为防伪条款.“每日经济新闻”指出,这四份草案保留了上述“防伪条款”的第一连带责任,但将第二“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部分委员对上述修正案提出质疑。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利的原有平衡已经被打破。减少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削弱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所履行的义务如不履行,则为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它等于电子商务和平台经营者共同构成侵权,其责任应当是连带责任,目前的变化是一种倒退。
“呼应徐先明委员的意见。,在电子商务的三党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脆弱的,其次是电子商务运营商,最强大的是平台运营商。这一变化可以看出,平台运营商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应该注意的是,消费者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
,部分公众、,第三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连带责任的规定过高,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四个草案的草案都作了相应的修改。
专家:是非曲直的责任
`(共同责任改为补充责任)没有必要将汽车倒车。薛军对经济日报记者说,违反我国侵权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承担补充责任,而且修改与侵权法是一致的。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平台连带责任,而“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原则,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方网上食品交易平台提供商未登记网上食品经营人的真实姓名、检查许可证或者不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关闭,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为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稿第二条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其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音像节目、出版物和文化产品,不适用本法。
薛军说,从目前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来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侵权者对消费者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责任可以更好地确定,并在侵权人和平台之间进行分配。平台的具体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今后,我们应进一步探讨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和识别标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