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化妆品命名条例”和“化妆品命名导则”。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表达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使用下列词语:虚假、夸张、和谐的词语;医学术语,表达或暗示医疗功能和效果;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容易理解的词汇和当地方言;粗俗或封建迷信词;认可的药品名称;外国字母、拼音、数字、符号等;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化妆品术语指南列出了一些禁止的和可声明的术语。根据这一规定,如文字的含义、处方、医药等医学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都是被禁止的。
指南是一项原则要求,具体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词语。
附件:
化妆品命名条例
第四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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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化妆品的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汉语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称、通用名称和属性名称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
第五条化妆品的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言词;
(二)医学术语、表达或暗示医学功能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